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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98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84號聲 請 人 謝諒獲

Hihg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K.Hung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聲字第314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0 年度台聲字第314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4 月26日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於同年6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期,仍未據補正,所為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另Hihgberger,Kakita,Spencer &Turner MAF 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聲請再審於法未合,亦難准許。又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自無提案予民事大法庭之必要,爰併駁回其提案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高 榮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