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85號聲 請 人 謝諒獲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K.Hung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85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聲請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復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高 榮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