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97號聲 請 人 陳文德訴訟代理人 王姿翔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再字第3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0年度台再字第38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無非以:參與原確定裁定之法官與參與前訴訟程序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下稱第1008號)確定判決之法官有4位相同,且受命法官均為徐福晋法官,該4位法官(下稱徐福晋等4位法官)未依法自行迴避,違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下稱釋字)第256號解釋意旨。又伊於前審第一次主張前訴訟程序歷審判決未適用就業保險法第36條規定,且影響裁判結果,原確定裁定竟認伊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而予裁定駁回,亦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均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云云,為其論據。惟按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應自行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定有明文。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雖應自行迴避。惟其迴避以一次為限(釋字第256號解釋意旨參照)。故於提起再審之訴情形,僅參與前次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官,應自行迴避。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不服第1008號確定判決,對之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110年度台再字第12號(下稱第12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對之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原確定裁定駁回。徐福晋等4位法官雖參與第1008號事件之裁判,但未參與第12號事件之裁判,就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已經一次迴避,彼等參與原確定裁定事件,依前揭說明,尚無應迴避法官參與裁判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次查聲請人對第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固增列就業保險法第36條等規定。惟觀其引據該等事由所指陳者,為聲請人對第100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時,所主張該判決未指摘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認兩造係合意以資遣方式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乙節,違反民法第71條、第148條第2項、第153條、第154條第1項但書、第155條、第160條第2項、第166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6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等規定,及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闡述意旨所涵括,雖因循環論述而敘及不同法規,仍屬同一事由。其對第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不合法,因依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裁定駁回,核無違誤。聲請意旨,就此部分聲明廢棄原確定裁定,非有理由。
二、又按當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對之聲明不服。而當事人於提起再審之訴後,雖非不得補提其他再審事由,然仍應於不變期間內為之。故當事人追加之原因事實,倘可據以獨立提起另一再審之訴,而非原已提起再審之訴之補充者,自須受30日不變期間之限制。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對於原確定裁定,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情形,對之聲請再審;嗣於111年6月22日向本院追加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4款再審事由;再於111年8月3日向本院追加主張伊於前審第一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項、第3 項提出各項再審事由,主張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違背法律確認事實、遺漏事實,原確定裁定逕依同法第498條之1規定駁回伊再審之訴,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復於111年9月7日向本院追加主張伊於前審第一次主張前訴訟程序歷審判決消極未適用勞基法第70條、第71條、第10條之1等規定及釋字第726號解釋意旨,且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並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之虞,原確定裁定逕依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駁回伊再審之訴,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經核聲請人前揭三次追加之原因事實,均為獨立之再審理由,自非原已聲請再審之補充者,仍須受聲請再審不變期間之限制。而原確定裁定係於111年4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6日,算至同年5月25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前揭三次追加再審理由,均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復未表明何時知悉再審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依上說明,其此部分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一部為不合法,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石 有 為法官 許 秀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