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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05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057號聲 請 人 廖文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 年2月21日本院裁定(97年度台聲字第12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開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裁定確定後已逾 5年者,不得聲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7年度台聲字第 12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該確定裁定於民國97年 7月30日前即送達聲請人(見本院卷第15、45至48頁),聲請人於110年12月9日始聲請本件再審,顯已逾5年之不變期間,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汪 漢 卿法官 張 恩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