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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06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065號聲 請 人 彭明焜

彭明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集義祠等間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1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且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59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月4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汪 漢 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