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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16號聲 請 人 郭政錩訴訟代理人 黃雨柔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許婉真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上字第2701號),聲請再審,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繳聲請再審裁判費准退還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理 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77條之26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許婉真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70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 7,500元等情,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堪認本件有溢收裁判費 6,500元情事。依上說明,聲請人於該再審聲請事件尚未終結前聲請退還溢收之裁判費,即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