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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20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206號聲 請 人 李維敏

李宗鑾上列聲請人因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間請求返還土地強制執行再抗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13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112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再準用第466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併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其等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 111年度台聲字第11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 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堪認其等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欠缺,本院即無庸定期命其等補正。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其等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