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26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265號聲 請 人 姜廣利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86 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86號裁定,提起抗告,雖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09 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總清查結果通知書為憑,惟低收入戶標準乃行政主管機關為提供社會救助所設之核定標準,與法院就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係屬二事,尚不足以釋明其確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法支出本件聲請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高 榮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