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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32號聲 請 人 趙福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聲字第1061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台聲字第106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以其年老、重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其雖提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南門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蘇釗人診所診斷證明書、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新朝診所診斷證明書、另案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等為證,然此均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