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36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368號

111年度台聲字第1369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因與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856號、第85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聲請人以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56號、第857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惟各該裁定均於民國110年8月3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其再審之不變期間於同年9月2日即告屆滿,乃其遲至同年月27日始對之聲請再審,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邱 璿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