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375號
111年度台聲字第1376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因與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聲字第1704號、第17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聲請人以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704號、第1707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惟各該裁定均於民國110年7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其再審之不變期間於同年8月16 日(因末日為週六,遞延至週一)即告屆滿,乃其遲至同年9月20 日始對之聲請再審,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邱 璿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