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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240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408號聲 請 人 曾秀妹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聲 請 人 呂俊雄

呂政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金英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曾秀妹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0號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聲請人呂俊雄、呂政憲之第三審(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0號事件)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駱 國 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