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02號聲 請 人 祭祀公業江永盛法定代理人 江福基上列聲請人因與江豐慶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27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278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5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游 文 科法官 邱 景 芬法官 黃 書 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