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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201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12號聲 請 人 蕭金一(原名蕭健義)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段津薪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

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以異議狀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先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本件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之具體情事,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