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16號聲 請 人 魏永彬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6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條規定,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時亦有適用。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11年度台聲字第1607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泛稱相對人侵害專利,須賠償伊損失等語。
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翁 金 緞法官 黃 明 發法官 吳 麗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