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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202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25號聲 請 人 李光南

謝諒獲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K. Hung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振豐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續行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422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10年度台抗字第1422號裁定聲請再審,並以其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再審聲請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又聲請人對本院上開前訴訟程序毋庸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毋庸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蕭 胤 瑮法官 賴 惠 慈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