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25號聲 請 人 李光南
謝諒獲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K. Hung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振豐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續行訴訟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五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其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蕭 胤 瑮法官 賴 惠 慈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