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63號聲 請 人 張寶玉上列聲請人因與劉妙真等間請求塗銷買賣登記等事件,為訴之追加,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52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1 年度台聲字第152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台聲字第190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1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及郵件查詢在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邱 景 芬法官 賴 惠 慈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