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142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附表所示裁定日期之本院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附表所示本院18件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附表所示「補費裁定案號」事件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各該裁定已於附表所示「補費裁定送達日期」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足據,並分別於附表所示「補費裁定生效日期」起發生送達效力。茲均已逾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均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許 紋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