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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216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163號聲 請 人 杜東松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32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0 年度台聲字第232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之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蔡 和 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