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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216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166號聲 請 人 胡明義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江隆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151號、第215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惟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各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盧 彥 如

法 官 林 麗 玲法 官 翁 金 緞法 官 王 本 源法 官 黃 明 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