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166號聲 請 人 胡明義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462號、第246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各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均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均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盧 彥 如
法 官 林 麗 玲法 官 翁 金 緞法 官 王 本 源法 官 黃 明 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