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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222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24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上列聲請人因與張憲璋間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第30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憲璋間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27號為其敗訴判決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57號廢棄發回該院更為審理。嗣臺高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8號判決駁回相對人第二審上訴,並命相對人負擔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70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許 紋 華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