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237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弘邦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蕭 胤 瑮法官 賴 惠 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