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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223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239號聲 請 人 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 MAF公司

(HIGHBERGER,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Hung聲 請 人 謝諒獲

黑手黨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薄正任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1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1185 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惟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8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25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20日送達聲請人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 MAF公司、另於111年7月13日對聲請人謝諒獲為公示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本院公示送達公告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述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另聲請人黑手黨公司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聲請再審於法未合,亦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盧 彥 如

法 官 吳 麗 惠法 官 林 麗 玲法 官 黃 明 發法 官 翁 金 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