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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225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258號聲 請 人 祐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祐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賈茹桂間請求支付權利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惟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補字第363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2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又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於每一審級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2項規定自明。聲請人主張其前已委任律師提起上訴,並提出委任狀,本件聲請再審毋庸再提出委任狀云云,容有誤會。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翁 金 緞法官 黃 明 發法官 吳 麗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