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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230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303號聲 請 人 許錦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撤銷選任管理委員決議等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62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

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2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書狀所載內容,無非說明本件性質上為「非屬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等,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之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高 榮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