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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232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21號聲 請 人 吳炳乾

吳孟育吳佩育上列聲請人因與李吳錫釵等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45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1年4月8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18日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111年5月20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11年9月12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賴 惠 慈法官 邱 景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