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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233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36號聲 請 人 林福容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陳聰傑與相對人廖頌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辭去其訴訟代理人職務,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選任李承書律師為再抗告人陳聰傑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按律師法第22條規定,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律師經釋明有正當理由,即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本件再抗告人陳聰傑與相對人廖頌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選任為再抗告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聲請人以再抗告人曾對第三人許惠珠律師提起刑事自訴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伊與許惠珠律師合署辦公,且其曾受許惠珠律師委任為前開刑事自訴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另前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尚未確定為由,聲請辭任,另行選任其他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14號、第21號刑事判決為據。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辭任本件訴訟代理人,非無正當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明 發法官 翁 金 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