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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233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338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同上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一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三三八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聲請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復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許 秀 芬法官 蔡 和 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