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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235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52號聲 請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Hung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聲 請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玉麟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博欽法律事務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續行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2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

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其曾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1785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對聲請人為公示送達,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