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54號聲 請 人 A○1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再抗告人A○2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提起再抗告(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5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連 玫 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