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62號聲 請 人 外埔有限公司
愛貝斯貿易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國隆上列聲請人因與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RIMOWA GmbH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