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87號聲 請 人 劉偵奕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締約義務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50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裁定限期10日補正,並於民國111年8月4日送達。其雖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2023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5日送達,各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胡 宏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連 玫 馨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