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239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92號聲 請 人 劉偵奕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締約義務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02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2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已於民國111年11月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胡 宏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連 玫 馨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