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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558號聲 請 人 蔡岳洲律師(即姜榮昇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選任其為姜榮昇與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之再抗告訴訟代理人,聲請辭去其職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任法院依法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30條定有明文。故經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 項規定裁定選任之訴訟代理人,非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任職務。本件聲請人以:伊經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558號裁定選任為再抗告人姜榮昇與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之再抗告訴訟代理人後,無法與姜榮昇聯繫,兩造間無信任關係,無法確認其主觀上知悉再審理由之時間,致無從提出再抗告理由狀,爰聲請准予辭去職務云云。惟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姜榮昇之訴訟代理人後,即得代姜榮昇為訴訟行為,提出再抗告理由狀。聲請人所執縱令屬實,亦非得為請辭之正當理由,依首揭條文規定,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石 有 為法官 許 秀 芬法官 林 金 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