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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516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因與元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995 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 項規定自明。是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無資力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本件聲請人以本院 110年度台抗字第995 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無非以:伊確有中低收入戶證明,已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所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形,相對人並已同意伊精神補償費之請求,伊非顯無勝訴之望,原確定裁定駁回伊之抗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為其論據。惟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為由,駁回其抗告,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與其有無資力及本案請求是否顯無勝訴之望無涉,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即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