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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661號聲 請 人 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黃鵬榮

參 加 人 國敦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鵬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簡正章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969號),聲請再審,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969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委任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