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740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68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9年度台聲字第168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邱 瑞 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