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774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間請求宣告選舉無效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本院裁定(109 年度台聲字第16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6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 年1月5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