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補字第102號聲 請 人 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因與吳陵雲間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明異議事件(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1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一年度台補字第一○二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聲請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復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自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