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補字第125號聲 請 人 黑保保、卡欺他、史賓塞和吞那公司(Highberger
,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 Hung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聲 請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玉麟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博欽法律事務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續行訴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09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一年度台補字第一二五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聲請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各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復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自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