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補字第268號上 訴 人 David Chen(即吳良子之承受訴訟人)
Henry Chen(即吳良子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 人 吳 螺訴訟代理人 馮聖中律師
蔡喬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David Chen、Henry Chen為吳良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原上訴人吳良子與原審共同上訴人周金蓮、吳冠亮、吳冠曦、吳銘洲、吳銘標、吳明秀、吳明琴(下稱周金蓮7人),就塗銷被繼承人吳金山設定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地上權登記,其訴訟標的對於吳良子、周金蓮7人應合一確定。周金蓮7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上訴效力及於同造未提起上訴之吳良子。吳良子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David Che
n、Henry Chen,有中華民國護照、加拿大護照、護照申請書、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駐溫哥華辦事處函件及電 子郵件等為憑,該二人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鄭 涵 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