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簡抗字第191號再 抗告 人 黃○○代 理 人 翁國彥律師
林旭峰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衛生福利部間請求確認強制住院許可處分違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111年度家聲抗字第5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本件再抗告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月25日許可對伊強制住院之處分(下稱系爭處分)違法,經該院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家事庭審理,士林地院家事庭法官認再抗告人上開請求應以聲請停止強制住院論,並以其已出院為由,裁定駁回其停止強制住院之聲請。再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以裁定予以駁回。再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再抗告。
查再抗告人係於109年2月3日結束強制住院而出院後,始於110年7月7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系爭處分違法,有行政訴訟起訴狀、衛生福利部函在卷可稽(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卷第11頁,士林地院衛字卷第49頁),自應依訴訟事件予以審理裁判。乃士林地院家事庭法官竟違反再抗告人之意思,謂其係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以裁定予以駁回,自有可議。原法院遽予維持,以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再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