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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簡抗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簡抗字第309號抗 告 人 陳聰傑上列抗告人因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112年度救字第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國簡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高雄地院於112年8月10日以112年度救字第95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於同年月20日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高雄地院於112年8月28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下稱系爭裁定),抗告人並未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未查,竟認抗告人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且不應許可,以裁定駁回其抗告,自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 項、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邱 景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