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1751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訴訟代理人 侯宜諮律師被 上訴 人 吳祚綏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被 上訴 人 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聚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昌鴻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本庭評議後,認本院先前裁判對於下列法律問題見解歧異,爰裁定如下:
主 文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
理 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原告甲係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設立之保護機構,起訴主張:被告乙自民國87年4月間起擔任被告A上市公司董事長,l08年9月26日卸任董事長職務,仍擔任董事,於109年11月5日辭任董事。乙於101年至107年擔任A公司董事長期間,有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所定執行業務違反法令之重大事項等,應予裁判解任之事由,爰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求為乙擔任A公司董事之職務,應予解任之判決。
二、併提案之法律問題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裁判解任訴訟之適用對象,是否包括起訴時已卸任之董事 ?
三、本院先前裁判之見解本院先前裁判就上揭法律問題之見解,存有歧異。
四、另件徵詢結果本院另件徵詢各庭後,見解仍有歧異,已裁定提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840號)。本件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見解仍存有歧異,爰裁定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許 秀 芬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