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1095號上 訴 人 周國華被 上訴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郵件未合法送達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字第2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4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該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由上訴人於民國111年7月25日領取。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4號裁定駁回,並於112年2月17日由上訴人領取,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