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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上字第 245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上 訴 人 翁瑋澤訴訟代理人 林韋甫律師

葉張基律師被 上訴 人 侯思宗訴訟代理人 陳鈺盛律師

林宜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1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對於未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1,408萬6,008元本息,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被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經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則原審既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部分,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許 秀 芬法官 許 紋 華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