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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上字第 261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2612號聲 請 人 鍾智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合源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2612號),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12號判決聲請補充裁判,該判決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判,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邱 景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