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2632號上 訴 人 A01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鍾永盛律師鍾佩潔律師上 訴 人 A02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9號),各自提起一部上訴、上訴後,上訴人A01並擴張上訴之聲明,就該擴張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A01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上訴人A01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收受原判決,同年8月8日提出上訴狀,嗣於同年8月28日減縮上訴聲明,僅就原審所為不利於其之判決中,關於駁回請求上訴人A02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億8916萬8420元本息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41、49至50頁),對駁回A01其餘請求部分,並未聲明不服,該部分原判決因而確定。直至同年12月21日,即上訴期間屆滿後,A01提出民事陳報暨更正聲明狀,始擴張聲明,就原判決駁回其請求A02再給付2億4106萬4564元本息部分,求予廢棄(見本院卷第175至177頁)。先後2次聲明間之差額5189萬6144元本息部分,核屬上訴聲明之擴張,依上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聲明之擴張部分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胡 宏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